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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桃園市中壢區青園國民小學-雙語教育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6-03-05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修正部分重點摘陳如下:

(一)修正第四條: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
(二)修正第五條: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三)修正第八條: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二、檢附旨揭相關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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